**章 结论
第三节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现代意义的物权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有“对人权”(iura in personam)和“对物权”(iura in rem)之分,现代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发端于此。罗马法上的物权有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永佃权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古代罗马,物权法并没有发展成为体系相对独立的制度。罗马法被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属于物法的内容,但物法的内容除物权外,还包括继承、债与合同。因此,在罗马法上,物与物权、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法国民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没有形成体系相对独立的物权制度。《法国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规定了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役权等物权,但关于担保物权和优先权却规定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与继承、债和合同同属一编,同样未对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作明确的划分。
使物权法成为相对独立的民法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物权为其第三编。该编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抵押权、质权等。德国民法明确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创造性地将各种物权按照其内在逻辑联系规定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物权法始得以相对独立。日本、瑞士、旧中国等受德国影响,在民法典中,物权均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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