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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6:继承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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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6:继承法新解读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0275
  •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01日
  • 页数:251
  • 定价:¥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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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本书为该丛书之一的“继承法新解读”分册,具体包括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文章节选
    第二章 法定继承
    本章说明
    本章中介绍了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的继承。本章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解读与应用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须注意的是: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必须符合“有扶养关系”这一条件,才享有继承权。
    同时,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是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而,女儿出嫁,父母为其置办的嫁妆与陪嫁,属于父母对女儿的生前赠与性质,女儿在父母生前就取得了对嫁妆和陪嫁的所有权。生前的赠与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不能用赠与的财产冲抵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的顺序]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定继承中,先由**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
    目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继承条件]
    [不可继承财产、权利]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不同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行使方式]
    第七条 【继承权的���失】
    [如何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的方式]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的推定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如何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的方式]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遗产债务限定清偿原则]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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