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一门职业
一
法律职业道德(1egal ethics)领域,或者像它通常被称作的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看起来似乎是由一堆庞大的规则汇编而成的。这就是学生们初次接触这门学科时所看到的情形,而教授这门学科所使用的方法以及随后的律师资格考试中这门课的考试方式都会使这种印象得以证实。
在本世纪,法律职业道德的确已经变成一门日益受规则限制(rule—bound)的学科。用于规范律师道德行为的规则数目已经极大增长。而且规则本身也变得越来越具体。1909年由美国律师协会所颁布的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 of Legal Ethics)是由一些劝诫性训令所组成。相比之下。由美国律师协会在1983年通过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却具备了成熟法典的外观。这诱使人们认为一个人只要精通了这个规制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律师与广告关系、律师与官员关系以及律师与其他第三方关系的复杂规范实体,他就能成为具有品德的律师,也诱使人们认为这些规则界定了或者详尽阐述了职业责任的有关问题。
但这��观点太过狭隘。一个人通过进入这一职业而成为一个专业的负有责任的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确包含了对某些规则的精通,但是从总体上看将它设想成一个获得一种文化习惯的过程会更好一些。这种文化为法律职业道德规则提供了背景,离开了它们所处的文化,我们就无法理解这些规则的涵义,也就无法就其间的冲突进行富有意义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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