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主义:
继2000年小修小补后,我国律师法的修改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显而易见。这一次律师法修改的**之一是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鉴于法律职业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特殊意义,学界有义务对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作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在西方传统上,法律职业主义是关于律师职业定位的主流理念。由于我国律师的概念和制度,基本上是近现代自西方移植的产物,本文在此试图对法律职业主义在西方的源流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影响作一个论纲式的系统梳理,期望在律师法的修改过程中,能为相关学者和部门在研讨和决策时提供参考。
一、作为西方传统主流的法律职业主义
西方传统意义上的“职业”(Profession)主要指具有某种学识,而享有特权并承担特殊责任的某些特定的服务性行业。所谓的(法律)职业主义(Le-gal Professionalism)就是:认同、鼓吹或者追求行业之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并视该(法律)行业为“职业(Profession)”的理念、实践或者理论。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主义主要是英美**的一种理念和实践,如德国等大陆法系**根本不存在职业(Profession)。不过,不管现实中是否存在所谓的职业结构,但还是有很多证据能够证明,法律职业主义。不仅起源于欧陆,而且还构成了欧陆**(甚至包括前苏联)构建法律职业制度的主流理念。
(一)法律职业主义的三大基石
法律职业主义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发展历程。时至**,即使是在鼓吹法律职业主义的阵营内部,对于它的理解也迥然相异,呈现出十分复杂的关系。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主义的三大基石: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的相互关系人手,是厘清该理论脉络的有效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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