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律基础
**节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与法的形式
(一)法的概念与法的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制定或者认可,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称社会规范)。
2.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有三:(1)法是由明确的权利、义务所构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2)法是由**制定或者认可的;(3)法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二)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1.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制定和认可的法根据其效力来源而划分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我国只承认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成文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形式主要有:
(1)宪法。是**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的“母法”。
(2)法律。此处是用狭义,仅指由*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专指由*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常见的有:条例、细则、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大多是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由党**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决定、通知等,亦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不等于行政法,它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
(4)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并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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