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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有人将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学定位为注释宪法学,意思是我国的宪法学总是在给宪法典和相关的法律做注解。这种说法有些道理,但不全面。其实,不论哪个**的宪法学,都应当将“注释”本国的宪法典及相关法律作为其主要任务。事实上,每一个**,只要它在大学开设了宪法学课,都是这样做的,只是“注释”的方式不同而已。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宪法学教科书,十分注重考察判例,其实,研究分析判例也是在向学生或读者做“注释”——注释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性惯例。
但是,需注意的一点是,我们“注释”宪法,不能用宪法做工具,还得用宪法之外的理论和知识做工具、作铺垫。“注释”宪法乃至读懂这些“注释”所需要用到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就是总论部分要评介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们从宪法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发现和概括出来的一些带规律性的联系。了解一些宪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可以为理解和运用宪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人们对于基本知识的梳理,总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的基础性法观念的指引下进行,本书也不例外。改革开放初期的宪法学教材,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法观念,大体上是以**分析为核心的思想观念,稍后又受到以权利、义务为**的学说的影响,再后来则是调整思路,将宪法学的基本对象定位在“公民权利、**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但至此为止,宪法学尚不足以能说有了某种可以作为其新基础的法观念。
一般来说,一个新的时代,迟早会有适应其要求的新的法观念出现。但是,这个过程应该是在学者们的学术竞争中自然地形成的,而且应该是多样化的。无论如何,任何一种新的基础性法观念的形成和为人所接受,不应该是依靠非学术性因素决定的。本教材的总论部分,采用的是以权利、权力为*重要法现象,将权利、权力从根本上看作一个统一体并以法权作为其名称,以法权为核心范畴的基础性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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