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地方性法规
城市规划专门法规
(一)城市规划法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 总则
**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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