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法导论
**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①。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13人却是从法语droit 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 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②,而l3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乃大陆法系之区分。大陆法系重制定法,尤重制定法的*理想形式——法典法。一部法典就是这个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理念的高度概括,就是这个部门法的集大成者。刑法如是,诉讼法如是,商法也如是。
所谓形式意义的民法,就是指由各国立法部门颁布的民法法典。举凡《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无不是在世界法制文献中熠熠生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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