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财政法概述
**节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财政法的概念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0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其义务缴款,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①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为public finance,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
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为了维持财政的正常运转,**必须源源不断地获取财政收入、进行财政管理和安排财政支出,从而使得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成为财政领域的三种主要活动。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它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显性制度,也可能是财政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有待法律确认的隐性制度。*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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