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律领域,近年来,我考虑得较多的问题是:当公司成为社会经济组织的*基本单元,在公司纯粹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再像旧体制下企业那样承载社会管理使命的情况下,**政治权威体系的延伸、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又将赖于何种渠道?这一问题或许已超出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范围,但又不能说与公司法律制度完全无关。因为,公司角色的设定不可能超脱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实际要求;哪怕是在纯粹经济意义上,公司的定位也必须从属于社会秩序的整体安排。这一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设定了更深层的要求。
以上是本书主题所引出的我对公司法律的点滴认识,聊充本书之序。好在序言并无一定之规,宏论微言,皆可成篇。
(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部门法以其特殊的调整对象为其存在的前提。公司法是调整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和。这些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
(1)公司和**之间与组织有关的管理关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必然要接受**的管理,并产生各种管理关系,如**对公哥的税收管理关系、**对公司的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关系、**对公司的专利和商标的登记与注册管理关系等,但它们并不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