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里,在《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先生的安排下,我到广东佛山和广州两地为当地的律师们作了两场题为“法律职业化的阴云与曙光”的演讲。出席演讲会的律师数量之多、他们表现出的强烈的学术热情和家国关怀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广东是伍廷芳的故乡,也是当代律师业*为发达的地区。在那里,我仿佛听得到中国律师迈向职业化的坚定的脚步声。
律师的职业化包含着多方面的意义。让我不避“小人喻于利”之嫌,首先说职业化的经济意义。律师本来就是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获取报酬的职业,获利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少可以指责的。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本身要求以职业化的方式进行-例如要有良好的行业规范,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产品”,要逐渐地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等等。在这方面,准入资格的讲求以及行业自治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职业化要体现于律师在知识上的独立性。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道分享着法学这样一门独立的知识。这是一种源远流长且内容丰富的知识体系,它包含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独立的秩序理念、技能手段和话语模式。律师的思维方式不同于经济师,不同于政客,也不同于大众。没有这种知识上的独立性,律师就不可能成为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