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核心,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然这种共识的形成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当我们面对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当然应当为这种共识的结晶而感慨,但是,司法解释的本质特点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规定,在“实用”的角度它具有针对性,能够解决问题,但也可能会缺少逻辑性、不系统,甚至可能会有一些偏狭,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也正是我们作此释评的目的。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体制的改革是多面相的,绝非一个证据规则所能解决。正如吉尔兹所说“法律事实则、法庭规则、判全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因此,全面的司法改革是我们应继续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