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条 “家庭暴力”的界定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第四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
第五条 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第六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
第七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范围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程序
第十条 “胁迫”的解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适用的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第十三条 自始无效的理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应做工作
第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或间所得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法条含义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
第二十条 婚姻法“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条款含义
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生活困难”以及“帮助”形式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第二十九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第三十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实施后如何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解释》与此前有关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本司法解释的开始施行
附录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附录二:婚姻法司法解释草槁选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附录三:婚姻法司法解释及背景材料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