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国会的调查监督职务
因为在现代的世界,法令的制定已经变得比较复杂,因此对于专业的协助和由委员会来完成立法工作的需求也越大。草案的提议、预算、美国总统提名的批准,和所有其他立法事务,通常都必须通过委员会的详细审查,才能提交美国国会投票决议。而在美国国会**上,对于其所不关心或无关其专业领域之法令细节的美国国会成员,会评量相关委员会的**。
美国国会现在有二百九十八个不同形态的委员会和子委员会。美国国会参众二院都有的委员会为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兵役委员会、金融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能���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政府运作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劳工委员会、小型事业委员会,和科技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会里有子委员会专门负责特定领域。
设立委员会和美国国会机构的原始目的,是要处理现代世界里日渐复杂且专业的法令制定。但是基于法令的不断改变和行政机构的数量增加,委员会转为负责监督政府运作的工作。
美国宪法完全没有提及委员会调查听证会(committee investigafive heaning),但调查听证会与美国国会立法权力的关联,在于委员会进行调查听证会是为了决定是否有制定法令的需要。基于这个理由,美国*高法院确认美国国会有调查的权力,包括开出传票和对于那些不理会传票的人给予“藐视美国国会”的处分。然而,近几年来的委员会调查听证会所涉及的立法议程通常都不是很明确。具有政客身份的人担任调查委员,再加上新闻媒体及电视对于调查听证会的密集报导,让许多这种调查失去原意。 回台湾四年半,我曾分别在三所大学教授英美法导论、英美法导读、英美侵权行为法、英美契约法、英美商事法和法学英文等英美法相关课程,由于我在英美侵权行为法、英美契约法、英美商事法和法学英文等课程采用美国法学院普遍使用的案件教学方式,因此我沿用以英文案件汇编而成的案件教科书做为上课的教材和学生的读本,在教学上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然而我对于英美法导论和英美法导读这两门课程之教材和学生读本的选择,却一直十分困扰。在我教授这两门课程的前二年,我采用Peter Hay教授撰写的“An Introduction的to the U S.Law”做为上课的教材和学生的读本。那本书轻薄短小又价格便宜,因此颇受学生欢迎,但是经过二年的使用,我发现或许因为该书撰写的年代较早,因此书中文字较为艰涩,造成学生学习上的困难,又因为该书多年未曾修订,许多内容已失实并且不符合现代学生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