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确立和良性运转,是我国保险事业得以全面发展的动力性因素所在。在这一过程中,责任保险日益突显出其重要地位。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从何种角度观察,都构成一种意外的负担。当这种负担过于巨大,超出行为人的承受能力时,不但自身将陷入贫困窘迫境地,且因此行为而使受害者的利益难有保障。科学技术的发达在为人类活动开辟了更为广阔空间的同时,也使得因自身行为致他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演进和变化,更使得社会成员为自身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展。为此,人们迫切需求一种有效的风险转嫁措施,将所面临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出去。而聚集、分散和消化损失构成了保险的本质特征。在责任保险制度中,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集中于个体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在有同类风险的投保人之间或者由全社会来分担。这种制度机能的充分发挥,能够分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使因意外事故而受害者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实现三方“多赢”的局面。
责任保险*为明显的特征在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即责任保险以投保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