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拒绝付款
1.付款人为单位。付款人应在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送交其开户行;持有债务证明的,连同债务证明一并送交开户行。柜员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将**联拒付理由书加盖受理章作为回单退给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通过办理拒付交易销记收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应解汇款科目分户账。
2.付款人为银行。柜员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
五、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款项划回或退回凭证
款项划回或退回凭证是指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来的款项,及时转入收款人账户或收到退回的凭证退给收款人。
1.款项划回。柜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汇划凭证或人民银行转来的转汇贷方凭证,收报记账确认后,系统自动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和销记委托收款登记簿。柜员打印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将留存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抽出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记账凭证的附件,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2.付款人不足支付划回。柜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及付款人开户行留存的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启动“委托收款划回处理”交易,在付款方式栏选择“无款支付”,复核成功后,系统自动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应解��款”科目分户账。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银行留存一联的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柜员将留存的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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