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律文书概述
**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类别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是一个**司法活动的书面表现形式和真实记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概念的分析:
1.文书的时间性。从时间上来说,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必须是在司法程序中。同时公民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所规定的前提下,纳入法治的范围,依据**现有法律解决矛盾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依据习惯法制作的关于双方约定的文书,虽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也予以保护,但不是我们所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另外法律文书涉及的司法程序是从诉讼程序的启动至执行完毕所经历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事实制作的文书是法律文书。例如,刑事诉讼的启动,在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根据有关材料,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即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后,自诉程序启动,待判决执行完毕或自诉人撤诉、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诉程序就此终结,在此程序外的文书也不是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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