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来自**公开发行实践的考察 沈朝晖
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看上去这是一个没有多少探讨空间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以举例的方式规定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既然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而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招股意向书也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答案似乎很简单。
但是,这个回答只是形式上的推理,未从根本上把一些道理讲清楚,以至于有的观点认为,招股说明书应当是一份要约,建议修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赞同《合同法》的规定,下面从我国**公开发行的具体实践过程出发,结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理论,来解释为什么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不是要约。
一、我国的招股意向书是一份未包含发行价格的招股说明书
股票**公开发行实际上就是一个合同缔结和履行的过程。如果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新股公开发行的话,发行人是在向社会公众销售自身的股票,从而募集资金。这是一个广义上的买卖合同,新股购买者和发行人之问存在一个股票发行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一些纠纷可以用合同关系来处理,比如,发行人虚假陈述所引起的纠纷等。
那么,在新股公开发行的合同缔结过程中,哪一个动作或文书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约呢?追溯整个新股公开发行的实践过程,首先需要回答:为什么作为新股公开发行依据的招股意向书不是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招股���向书是指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的条件,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发行核准时,向社会公众预先披露与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这个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就是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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