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党支部书记概述
(一)党支部书记的产生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党章和省内有关规定进行。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要进一步推广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与上级党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要逐步实行党支部领导班子直接选举。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选举产生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委会成员应由党员和群众公开**与上级党组织**相结合,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既可由支委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是党员人数少,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前经过党员充分酝酿讨论后,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上级党组织指派的,系指选举条件尚不具备的,由批准成立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及时举行民主选举。临时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了工作调离、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以及违犯党纪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等情况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进行补选。一个单位支部书记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指派或重新选举产生可以任这一单位的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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