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收筹划导论
税收筹划在我国被称为“朝阳产业”,但在西方**,税收筹划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法律上的认可。早在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税务局长诉讼温斯特大公”一案中,就明确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1947年,美国法官勒纳德·汉德在判决一件税务案件中,也表述了与汤姆林爵士类似的观点:“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赋税,税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此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在税收案件判例中经常援引汤姆林爵士和勒纳德·汉德法官的这一原则精神。目前,在西方经济发达**中,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税收筹划活动开展得相当普遍。如世界上*大的国际会计与咨询公司之一的BD0公司,就在全球95个**设有500多个办事处,专业从事税收筹划活动。而我国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比较晚,税收筹划在过去较长时期内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直到1994年唐腾翔与唐向合著的《税收筹划》一书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后,才揭开了税收筹划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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