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对正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发展历程
自从我国农村信用社出现以来,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经历了由以人民银行为主体与供销总社共同监管,到由农业银行主管,再回归人民银行监管,直到接受银监会为监管主体的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监管内容也不断改变。下面对这一历程进行简要的回顾,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信用合作社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供销社共同监管,1949年11月,华北供销合作社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出《关于典型试办合作社信用部的指示》。1950年3月,**届全国金融会议明确了信用社试办的方针和任务,会议提出农村信用社是银行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是组织农民互助合作的基层信用组织,可先在老区人民银行机构健全、合作工作有基础的山西、河北等省份典型试办以取得经验。1951年5月,**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总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195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农村信用合作工作注意要点的联合指示》,信用合作工作从此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经过1950~1953年**试办,1954年的大发展,成为农村金融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1957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对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社员条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财务和盈亏处理以及成立合并、解散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1958年12月,中共**、国务院颁发《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农村营业所下放到农村人民公社,和农村信用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1959年4月1日,中共**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要求人民公社信用部仍受上级人民银行领导,并以人民银行领导为主。自1971年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对信用社的亏损有条件地进行补贴。这一时期监管当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停留在监管的*原始水平上,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铺平道路,采用的监管内容主要是规范农村合作社的一些基。本条件,比如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设立撤销等方面,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方法还处于探索阶段。 乘中国金融改革之东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光辉历程,改革成果集中表现在四大历史性变化上:一是已经形成以中国农业银行为龙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农村信用社为主体,覆盖全国农村区域的农村银行机构体系。二是农业贷款规模连续多年不断提高。在金融改革的助推下,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且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三是农村金融机构类型、结构不断优化。除了上述主要机构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村村镇银行。四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正步人逐步改善的上升通道之中。与此同时,在党**惠农政策的作用下,近几年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全方位农业对外开放格局已经形成;农业从以种植业为主转变为种植业和林牧渔业共同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变为农业与非农产业协调发展;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正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发展,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村现代化道路,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面貌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费支出成倍增长,反映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的恩格尔系数由54%下降到47.7%。此外,农村民主政治面貌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农村社会全面发展。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与现实生产脱节,农村经济落后,抵御风险能力差,比较利益低下;土地产权及流转制度不完善;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问题仍然是约束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对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无论是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上,还是在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难度,都远远超过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