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所有人责任说。认为所有人在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如果相对人的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思取得的。例如,第三人在侵占所有人的物品后放置于相对人家中而为其不知,此时相对人只需要容忍所有人将其所有物取回,而无须负担积极返还义务的费用。在行使除去妨害请求权时,应当由造成妨害之物的所有人负担,即妨害物的所有人应当以自己的费用除去妨害。至于占有的取得如果是基于相对人的意思,则相对人应当负担返还的费用。
其二,容忍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以其是否能请求相对人为积极行为,可以区分为积极请求权与容忍请求权。如果相对人无故意或过失,则所有人仅有容忍请求权,这时应由所有人负担其费用。除此以外的情况,则由相对人负担费用。
其三,归责责任说。认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劳务及费用,除相对人有可归责之情形由其负责外,均应由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所有人负担。
其四,共同负担说。认为行使所有权物权请求权时,如果相对人有可归责的情形,自然应当由其负担费用。但相对人对于物权请求权事由的发生,如果没有故意、过失等可归责之原因时,依公平原理,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大卫·休谟关于正义起源的命题告诉我们: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的供应;人类的广泛慷慨和一切东西极度丰富是消灭正义观念的**原因。**的供应要求财产必须稳定,必须被一般的规则所确立,财产的稳定占有是社会存续和正义维护的基础条件。①物权是确定财产归属、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财富的权利,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我们必须借外界物资以生活,而物资有限,在一定范围对于外界物资的支配,认为权利,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资的**利用,此为物权的社会作用。”②因此,物权秩序一旦被打破,如果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机制加以规范和救济,势必导致财产归属的异位,甚至会动摇整个社会的根基。而物权请求权则是保护物权,进而维护财产稳定占有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物权秩序救济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物权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从稳定财产占有,保障和维护个人存在和发展自由空间的维度理解物权请求权制度,是我们认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伦理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