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侵害的对象是建筑工程。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是:(1)必须实施了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所谓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是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供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强迫施工单位使用;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以次材料充当好材料;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质量检测等。(2)必须造成重大**事故。所谓重大**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重大**事故是由于上述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即重大**事故不是其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即应当预见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事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