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证被担保人遵守《程序规定》第177条的规定;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保证金制度
①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③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④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期间的义务和权利。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有着紧密联系的子工程。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其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进程中,公安行政办案程序研究,要体现新时期执法理念,更好地指导公安实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这是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要突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具体在治安案件的办案理念上,要求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重,规范警察权和保障警察权并重,突显惩治违法行为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性、规范警察权和保障警察权的一致性,要求办案人民警察注重与违反��安管理行为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协作、和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