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治安案件办案程序
QQ咨询:
有路璐璐:

治安案件办案程序

  • 作者:李香梅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510200274
  •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01日
  • 页数:292
  • 定价:¥25.00
  • 猜你也喜欢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这是一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的系统性研究专著,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篇与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济篇两大部分内容,分为二十一个专题进行探究,《治安案件办案程序》力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汲取公安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分析有关办理治安案件*新研究成果,完善和发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突出了综合性与应用性,并在扬弃的基础上,探求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发展的趋势和轨道,对进一步深入研究治安案件查处的有关理论,特别是规范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为适应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具有指导作用。
    文章节选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证被担保人遵守《程序规定》第177条的规定;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保证金制度
    ①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③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④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期间的义务和权利。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有着紧密联系的子工程。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其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进程中,公安行政办案程序研究,要体现新时期执法理念,更好地指导公安实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这是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要突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具体在治安案件的办案理念上,要求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重,规范警察权和保障警察权并重,突显惩治违法行为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性、规范警察权和保障警察权的一致性,要求办案人民警察注重与违反��安管理行为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协作、和谐的关系。
    目录
    上篇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
    治安案件办案原则与要求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与办案原则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要求
    (二)不予处罚的适用
    (三)追究时效的适用
    (四)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五)对精神病人的适用
    (六)对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
    (七)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八)从重处罚的适用
    (九)对特定对象处罚的适用
    (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三、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
    (一)治安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原则
    (二)治安案件管辖的类别
    二、治安案件的回避
    (一)治安案件回避的含义与意义
    (二)治安案件回避的实施

    治安案件的证据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含义与特征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含义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
    二、证据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三、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
    (七)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的提出
    (二)非法证据的类型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治安案件的调查
    一、调查基本规则
    (一)调查的特征
    (二)调查的原则
    (三)调查的内容
    (四)调查中人民警察的资格
    (五)调查中的**保护措施
    二、受案
    (一)受案环节
    (二)对特殊案件的先行处置
    (三)难以判明性质案件的处置
    三、传唤
    (一)传唤的适用对象
    (二)传唤的方式
    (三)实施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四、询问
    (一)询问的地点和方式
    (二)询问的实施
    (三)询问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勘验、检查
    (一)勘验
    (二)检查
    六、鉴定、检测
    (一)鉴定
    (二)检测
    七、辨认
    (一)辨认前的准备工作
    (二)辨认的程序及方法
    八、抽样取证
    (一)抽样取证的适用对象
    (二)抽样取证的实施
    九、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要求
    (二)证据保全的方法
    (三)扣押
    (四)先行登记

    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
    一、当场处罚程序基本规则
    (一)当场处罚程序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
    (三)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意义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一)听证的预备阶段
    (二)听证的正式阶段
    七、听证的中止与终止
    (一)听证的中止
    (二)听证的终止
    八、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书的制作
    (一)听证笔录的制作
    (二)听证报告书的制作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治安案件终结
    (一)结案的条件
    (二)终止调查的条件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特点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具备的条件
    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程序
    (一)办案期限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告知
    (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审查
    (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内容
    (五)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的告知
    (六)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四、治安案件的案卷
    (一)治安案件案卷管理的要求
    ……

    治安调解
    执行程序
    涉外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
    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
    下篇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济
    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的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公安行政复议的审查
    公安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诉讼
    ……
    编辑推荐语
    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这是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