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诉讼费用的缴纳]
适用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及标准,另行规定。
(二)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則
特殊公司纠纷种类较为复杂,各类纠纷之间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每种纠纷对于程序设计的要求既有共同点,也有大量不同点。例如,有的纠纷可以完全书面审理,有的则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有的纠纷可以一审终审,有的则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机会。因此,每一种纠纷所对应的特殊程序都需要具体加以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专章规定,就是对于其中程序共性的归纳总结,是对公司纠纷特殊程序总则性规定,而对于每一种纠纷需要的具体程序规则应由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规定。这样更符合实际需要,立法成本上也更加经济合理。
民事诉讼法中总则性规定既确定了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基本原则,又存在充分的解释空间,可以由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需要援引该程序规定,并可以根据特定种类纠纷的特殊需要完成具体的程序设计。将具体的程序设计交由司法解释来完成的理由如下:
**,由于公司案件的类型多样,且其随社会经济生活变化而经常修订的可能性非常大,在应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穷尽各类公司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似乎并不可行,即使勉力为之,条文会过于复杂,与其他制度不协调,立法成本也将太高。因此,在现有情况下,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确特殊程序的基本原则,而具体制度由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确定较为适宜。
第二,由于新公司法中并无关于公司纠纷特殊程序的设计,且新公司法短期内无修订计划,目前,在相关领域的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由*高人民法院制定审理公司纠纷适用特殊程序的司法解释更加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