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适用与立法司法解释建议
一、犯罪主体
典型类案1 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实施职务侵占——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如何认识 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认识不一。现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该“行为人”进行研究,进而对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补充建议,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一、类案简介
犯罪嫌疑人昊某系某钢材公司老总,自2002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与某棉机厂(非国有企业)开始发生钢材销售业务往来。2002年的**,棉机厂的仓库保管员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发现该单位的货物出入库管理非常混乱,便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所送的长度不足2.7米的钢材登记为2.7米,使棉机厂财务按照这一尺寸多支付货款1000余元给犯罪嫌疑人吴某,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从犯罪嫌疑人吴某处分得400余元。后从2002年至200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昊某先后采取虚开单据、虚增货物数量等手段共同侵吞棉机厂货款1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分得8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得4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昊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于1996年取得法人资格,在与棉机厂的业务中犯罪嫌疑人昊某均以公司名义在与棉机厂发生往来关系,无代表个人的行为,所得钱款也全部放在公司账务上。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属于“两高”的职权,而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同的任务。法律适用问题来源于检察业务实践,并且主要来源于地方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实践。根据*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第9条的规定,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是市县一级检察机关研究室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7条的规定,高检院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承办部门,高检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配合高检院研究室承办制定司法解释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应当��收集整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类案和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题研究,对具有代表性的、在适用法律上有分歧的问题,应当及时依照程序向*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为高检院司法解释工作提供来源和素材。地方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研究,积累和分析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的典型案例,形成类案研究意见或理论成果,是加强司法解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