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的法律调整
在我国法律上,对企业的界说较为简单,却又相对模糊。实际上,企业及其组织形态是一个自生自长、自我完善发展的演变过程,并不存在一个预制的、完全规律化的发展模式。但在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下,要设立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下作出选择,不同形式的企业有不同的设立要求,且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对外债务承担均有实质性的差别。在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上,公司是*活跃的一种组织体。然而,公司又不限于作为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公司与企业的根本区别不仅仅在于其外延的差别,还在于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某一团体或组织的特性。
**节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相关学说与法学引入
(一)企业的概念与学说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是对企业概念的一般性表述。
前言
企业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具有自发组织能力的生命体。
企业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组合而具有不同的组织形态。在一个**中将企业组织形态过于单一化,不利于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也不利于适应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成长性特征。因此,合理的企业组织形态既能够有效促进经济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企业制度的整体构建。然而,何谓合理?经济学与法学的理论工作者对此抱着满腔热情作了认真且富有成效性的探索。
企业理论是微观经济学中的重要基础理论,它以研究企业的性质与起源、企业的运作及结构、企业形态演变规律为主要内容,并已成为现代暇方经济学中*富有魅力和*具有挑战的领域之一,一大批经济学家如科斯、张五常、威廉姆森、阿尔钦、德姆塞茨、青木昌彦、张维迎、杨瑞龙等沉浸于此方面的研究之中,乐此不疲。由于融合了博弈论、契约理论、激励理论、信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菁华,当代企业理论在不懈地对现实企业问题进行探索的同时也将其自身研究领域纵深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