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理再造
二、法律原则的奠立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按照法的**意识论,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就有极大的荒谬性。这是因为,按照**论,首先必须在人群之中群分敌我,法律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对被统治**实施暴力专政的工具,于是,在法律面前不存在所谓人人平等的虚幻。然而,随着真理标准大讨论的热烈展开,“以**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受到强烈质疑。在法学界思想解放的热潮中,有人开始挑战所谓的敌我之分,认为在剥削**作为整体被消灭之后,从法律上讲,就不应该出现所谓人民和人民的敌人这样的表述,而应该一视同仁的称之为“公民”。公民之间不存在敌我之别。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有两篇文章影响很大,都是《人民日报》发表的。1978年12月6日发表了李步云教授撰写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稍晚又有乔伟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两篇文章标志着法学界的思想解放的开始。法学专家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实早已载入1954年宪法,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被规定下来。但是,遗憾的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冲击,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被当作资产**的、修正主义的东西而遭剔除。随着“文革”的结束,人心思定、人心思法,专家学者开始突破理论禁区,从法律的根本价值的角度来论证平等原则。1979年刑法和1982年宪法重新载入这个原则,**活跃的思想环境也为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这次讨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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