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正确地确立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出发点不同,往往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而得出了不符合实际的结论,甚至还以为自己的观点是有所谓根据的。
大家知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有联系的。国内外法学界对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三个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究竟怎么划分为好,是国内外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讨论中的核心问题。
长期以来,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学界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而且在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学界内部也没有统一的认识。那么,如何来判断各种观点的是非呢?判断是非的标准当然不是看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的多少①,不是看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职称和职务的高低,不是看各种不同的观点哪一种符合国内外的传统说法,也小能以国内外的某蝗现行法律规定作为衡量各种法学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应该明确,真理的标准只能址社会实践。现阶段,在我国,*大量、*重要的实践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果我们确定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体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要求的,是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那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因此,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我国的经济法,应该表明和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绎济制度”的要求。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可见,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