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私法的范围
**节 国际私法的问题
一、如果某些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是在英格兰发生的(例如,两人订立契约的事实,或者一人殴打他人的事实;一人届满21岁或者死亡的事实),所有有关的人也都是住所在英格兰的英国人,这些事实并且是可以预期在英格兰发生结果的(例如,订立的契约是可以预期在英格兰履行的),而且在英格兰法院中提起了诉讼——在这种情形之下,没有一个人会想到需要指出说,这种案件是适用英格兰法的。对于这种情形,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并不发生,因为,如果发生这个问题,对于它的回答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在一个案件的事实中具有若干涉外因素——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是属于外国国籍或者保有外国住所;如果案件中的全部或者一部事实是在法国发生的或者是预期在法国发生结果的——那么,只有在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这个先决问题已经解答以后,才能研究这个案件的法律上效果。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要找到这个解答。
人们在初次接触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或许要问:英格兰法院何以须在某些情形之下适用一些外国法呢?为什么不让它适用英格兰法,而且仅仅适用英格兰法,借以回避任何国际私法的问题呢? 本书论述英格兰国际私法。在书中所讨论的问题显然是未经英格兰法院判决,或者在法院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尚有疑义或异议的情形,本书就尝试从外国的法律体系求得他山之助。
本书的内容,赖法学硕士、内院律师、我儿维克多·沃尔夫之力不少。他在1944年5月30日与世长辞了。由于他批判地阅读了原稿,并且在许多法律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讨论,他对我帮助很多。在文字方面,原稿和校样由我妻主持订正,她始终帮助着我,她对我的协助是非常有价值的。
我之所以能写作本书,是由于牛津大学众灵院院长和院务委员先生们对我的好意和了解。现把本书献给他们,以��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