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经济法基础
QQ咨询:
有路璐璐:

经济法基础

  • 作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505877429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01日
  • 页数:349
  • 定价:¥36.00
  • 猜你也喜欢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编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帮助考生学习理解考试大纲内容,有的地方采取了与考试大纲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讲解,以便于考生多方位地把握考试大纲的内容。书本对考试中可能出现的**、疑点和难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本套辅导书集结着作者多年、多方面的实践经验,是考生们参加考前辅导的*好选择。本书适合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文章节选
    **章 经济法概论
    **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要建设法治**,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公民,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地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章对*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作简要介绍,便于考生学习和理解以后各章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
    1.法与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讲,法是由**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一词可分别从广义、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不加以严格地区分。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的产物,不是社会各**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意志,即统治**的**意志。所以法是统治**的**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噢,法是统治**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分析小王的认识是否正确。
    【解析】法是统治**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统治**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统治**的意志由统治**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的制约。所以,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例1—2】法律课后,小李对小王说:法既然是统治**意志的体现,那统治**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分析小李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的意志,但不是统治**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这是因为,统治**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统治**每个成员的特殊利益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统治**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所以,小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的**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制定、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把自己的意志变为**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制都不同于**的强制。**强制力是以**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法是*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例1—3】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的根本大法、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解析】正确选项为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各种法的等级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二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
    目录
    **章 经济法概论
    **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三节 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制度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编辑推荐语
    免费附着光盘。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