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初创律师制度
清朝末年,伴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资产**法律思想传人中国,清朝为挽救其统治被迫采取一些改良措施。1906年沈家本作为清朝法律修订大臣,主持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他仿照西方的司法制度设立了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沈家本对设立律师制度的缘由做了详尽的阐述:“近世之社会,法律关系极为复杂,非有��律知识及特别技能之人,不能达诉讼之目的。”“律师,名日代言人,日本称辩护士,盖人因讼,对簿公堂,惶悚之下,言词每多失误,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疑。”该法典对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公堂办案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因遭各省巡抚的反对未能实行,但它却是中国**在立法上规定律师制度。1910年清政府又以德、日等国的诉讼法为蓝本,分别编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再次规定律师条文,并准备实行律师制度,但因清朝政府被推翻也未及审议颁行。
(二)北洋政府建立起我国的律师制度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参照《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律师制度的规定,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法。从此,中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北洋政府还对律师考试、惩戒、公会等公布了一些规定和细则。如欲取得律师资格者,年龄须在20岁以上,必须政法学校毕业,经考试合格,女子不得充当律师。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公会。律师违法要受到惩戒。
律师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法制的健全,我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发展,并逐步进行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深入推进,快速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突破了单一模式,形成了**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律师数量迅速增加,形成了一支十多万人的队伍;律师素质不断提高,聚集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律师的业务范围逐步拓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地位提高,影响扩大,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律师业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在这种形势下,中国政法大学几位青年教师和曾经就读于或工作于该校的青年执业律师,结合自身的体验,编写了《新编律师学》一书,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使之上升到理性的高度,这对于推动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友,为该书的问世而感到高兴,并表示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