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2民事诉讼法院与诉讼费用的确定
学习目的要求
熟知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定;能判断与选择具体案件的诉讼法院;知晓诉讼费用的种类、交纳标准,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
学习**与提示
民事诉讼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诉讼费用的种类与承担规则。
一个具体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这是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管辖正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诉讼告院级别管辖的确定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即*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为级别管辖。这是从纵向角度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归基层法院管辖。这是由于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低一级法院,数量多、分布广,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进入了一个以内涵式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发展时期。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经历着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过程。
2004年10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将法律类专业作为一大独立的专业门类,正式确立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2005年12月,受教育部委托,司法部牵头组建了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大力推进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促进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类型转型、质量提升和协调发展,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07年6月,确定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与推广单位,要求该校不断深化法律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创新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国高职法律教育中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了更好地满足政法系统和社会其他行业部门对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适应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该校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修改,根据重新确定的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其培养模式要求,以先进的课程开发理念为指导,联合有关高职院校,组织授课教师和相关行业专家,合作共同编写了“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与推广教材”。这批教材紧密联系与各专业相对应的一线职业岗位(群)之任职要求(标准)及工作过程,对教学内容进行了全新的整合,即从预设职业岗位(群)之就业者的学习主体需求视角,以所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及所需具备的工作能力要求来取舍所需学习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并尽量按照工作环节或流程,以典型案件、执法项目、技术应用项目、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等为载体,重新构建各课程学习内容、设计相关学习情景、安排相应教学进程,突出培养学生一线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应用能力,体现了课程学习的理论必需性、职业针对性和实践训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