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环节。从广义上看,被诉讼传导机制输入的内容是社会整体环境中被认为需要进行调整、规范或恢复、矫正的现象。这种现象一般是指社会冲突、社会结构失调、社会秩序紊乱等违反社会期待的现象。从狭义上看,输入的“材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未经诉讼体系“加工处理”的、原生于社会环境中的社会事实。这些事实通过各种形式被诉讼体系采集并成为诉讼体系待“加工处理”的初始信息。诉讼信息的输入一般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输入环节一般要延伸到审判等诉讼环节。侦查、起诉、受理机制是社会争议事实的信息采集、接收和输入的过程,也是为社会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变作准备。输人信息的采集、接受和输入方法因不同的诉讼程序而有所不同。起诉、受理环节是输入的主要环节,侦查环节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环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输入信息除自诉案件外主要由法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主动调查、收集,由法定的机关(一般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传输,*终由审判机关确认是否作为诉讼机制的“加工”对象。一般情况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一方也积极主动地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向诉讼程序输入。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输入信息主要由争议双方的当事人收集,并由其主动向诉讼传导机制输入社会争议事实信息,*终由审判机关确认是否作为诉讼机制的加工对象。侦查、起诉、受理机制在诉讼传导机制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结构功能,关系到审判环节能否获得判决所必需的充分准确的基础信息,关系到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参与人等正当权利的保障,甚至关系到整个诉讼机制能否��常、健康地运转。如果这些结构功能发挥失当,就会形成诉讼传导机制与社会环境需求之间的脱节。这种脱节通常表现为两种比较**的倾向,其一是因为侦查、起诉、受理的功能弱化,导致社会期待诉讼机制能够予以处理的争议得不到及时、充分、准确的处理;其二是,因为侦查、起诉、受理把关不当。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的重视。美国联邦*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