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进行的通过制定各类《证据法》和《法院规则》对证据体系的大规模彻底检修运动中,争��中的司法认知事实的确定性问题当然引起了注意。但是,*后,*为立法界广泛接受的是摩根-麦考密克模式。
我们在上一节予以引用的三大证据规则对被司法认知事实的描述分别是:“不在合理争议的事项之中”、“不存在任何合理争议”以及“被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具体内容见“司法认知事实的衡量标准”)。从字面意思上看,三大证据规则都要求被司法认知的事实不应该具有合理争议。而美国除了个别州外,绝大部分州的证据法都分别是以《统一证据规则》或者《联邦证据规则》为蓝本制定,也就是说,从美国的立法看,司法认知的事实必然不得具有合理争议。虽然,我们也许会发现,《模范证据法典》和《统一证据规则》中规定的被司法认知的事实“不存在合理争议”,可能仅仅是由于这些事实或属于“常识”或属于“众所周知”或“普遍为人所知”而当然产生的结果,套用《统一证据规则》的措辞:“普遍为人所知的事实或在法庭的司法管辖区内是普遍的知名事实,以至于不存在任何合理争议”。也就是说,这相对较早的两大证据法都没有像后来的《联邦证据规则》第20l条中规定的那样,明确地将“被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之内”作为某个事实被司法认知的前提条件,但是,却并不影响立法者在制定这两大证据法时的初衷,即要求被纳入司法认知范畴的事实应该“不具有争议”。《模范证据法典》的委员会甚至用反向推理的方式来说明其立场的坚定:“如果某个事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那么它就不存在争议;因此,没有必要提供证据。” 21世纪的中国诉讼法学将向何处去?这是每一位诉讼法学者都应当关心的重要问题。历史是昭示未来的一面镜子。我们不妨先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下我国诉讼法学发展的轨迹和趋势。
我国近代诉讼法学肇始于一百多年前的清末修律。1906年,清政府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由沈家本亲自制定的法律学堂章程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列为主要课程,这标志着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开始独立存在。之后,夏勤、陈瑾昆、蔡枢衡、熊元襄、石志泉、邵勋、邵锋等学者在翻译和介绍日本、德国等国诉讼法律与诉讼理论方面都作出了杰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法学基本原理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至20世纪40年代,旧中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旧中国的“六法全书”被废除,原有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成果也被抛弃。受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中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前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前苏联法学教授来华授课,一批前苏联的诉讼法学著作被翻译推介到我国。我国学者开始在学习前苏联诉讼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国无产**专政的实际经验与需要,尝试创建我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然而,不久后的“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动乱,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诉讼法学研究长期陷入停滞。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