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
**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节 法社会学的概念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西方许多**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或“法学与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
法律现象是许多学科,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的共同的研究对象。那么,传统的法学与社会学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有什么差别呢?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学者埃尔文(Michael John Irwin)认为,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法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不同的态度。法学家的特点在于:(1)把法律研究作为自己的职业,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自己职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包括对法律术语和法律推理意义的理解;(2)其目的在于寻找法律结构的逻辑一致性,确定什么是已创造的法,实体法是否清楚,如果不清楚,应对它们作什么解释,其中是否有漏洞;(3)法学家有时也对法律持批判或变革的态度,但认为不是由于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而是由于法律自身,其内部相互矛盾,不能有效地发挥功能。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1)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也不懂得法律的专门的术语和技术,而是从过去和现在的历史的、传统的、哲学的、社会学的、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观点出发,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程序、技术进行研究;(2)社会学家关心的不是书本上的法,而是法的创制者的行为,创制法的原因,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由于法的创制、解释、适用、执行而在社会中实际发生的行为;(3)他们所关心的不是现行法律结构的逻辑一致性,而是他们所研究的行为在理论上的同一性,是用现有的理论解释这些行为,还是创造一种新的理论予以解释;(4)社会学家对法律的批判和变革的态度,认为不是由于法律内部缺乏一致性,而是由于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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