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小发[2003]18号,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口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五号,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拒腐防变教育作为**道防线。”既通过教育引导使人自觉从善,又通过制度约束使人不能为恶;既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又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我们要把党**的要求认真贯彻到反腐倡廉的实践中去。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党员干部只有具备坚强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问题。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监督的全过程,坚持以领导干部为**,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