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十大法学家评传》的目标在于把法学家的鲜明个性、心理历程与其学术生涯结合起来:一方面,挖掘出历史上***法学家的趣味故事;另一方面,深入下去,较为详尽地探索他们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入选“***十大法学家”的条件是:原创性、系统性、个人魅力和历史影响力。这十位法学家,按照历史的先后顺序分别是:格老秀斯:将理性主义自然法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国际社会,确立了近代的国际法。孟德斯鸠:其“法的精神论”连接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主义,其政体理论和分权理论是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石。边沁: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的奠基人,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渊源。萨维尼:“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霍姆斯:“二十世纪*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视其为奠基人。韦伯:“真正的学者”,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庞德:对美国社会法学的总结,对法律史和法学历史的解释,对中华民国时代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