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国组法》不同,《内府法》不是规定组织的基准,而是规定所设置的组织本身。在这种意义上,不是相对于《国组法》,而是被置于和各省设置法相对比的地位。另一方面,审议会、外局、内部部局等的组织的基准,几乎沿袭了《国组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留在《国组法》的相关部分去叙述。不过,审议会、特别的机关等,《国组法》所预定了的机关,在内阁府,不仅对通常的行政事务,而且对作为内阁府的主要任务的综合调整,也得以使用,这可以说是其特色。
(四)作为《内府法》所设置的机关,在行政组织法论上具有特色的,有“关于重要政策的会议”。这是作为“为了谋求有关内阁的重要政策在行政各部门的措施上的统一,有助于所需要的企划、立案以及综合调整,而以内阁总理大臣或者内阁官房长官为其首长,由其掌管适合于经相关大臣及具有学识经验者等的合议来处理的事务的机关”(《内府法》第18条第1款),设置于内阁府的。经济财政咨询会议、综合科学技术会议、**防灾会议、男女共同参与会议,就属于这种机关。①从**行政组织法论上,可以指出如下几点:首先,会议的主要掌管事务是,针对内阁总理大臣等的咨询,就所规定的重要政策事项进行调查审议(第19条,第26条等),姑且不论其审议事项的轻重之不同,在该限度内,与后面考察的政策建议型审议会②没有什么不同。另~方面,在该会议中,议长是内阁总理大臣或者是官房长官,在这一点上,与使这两者区别开来的通常的审议会不同(以下称为自问方式)。关于这一点,有人认为,其由来于“明确行政责任的观点”⑧,而从确保行政责任的明确性的观点来看,可以说,在接受回答的基础上,咨询者(例如大臣)在真挚地进行检讨的基础上作出该政治性、行政性决断,会使得责任的所在更加明确。所以,可以说,自问方式的采用,不是以行政责任的明确化这种官僚制度为前提的行政组织法层面的问题,的确是当时的内阁为了推行政策的便利而设立的内阁辅助机关(自问方式在会议之中,由于咨询者陈述意见,直接地对审议行使影响力,都是从制度上得以确保了的,所以,大臣以外的学识经验者也是从与咨询者基本上持有相同政策者中选任,这与被认为广泛征求民间意见的近年来的审议会的成员构成是不同的)。 我的行政法教科书,在日本已经历了数次改版。在中国,其*新版再次由杨建顺教授翻译成中文,即将付诸出版,这对我来说是非常荣幸的事情,也是无比喜悦的事情。
这次被翻译成中文的我的行政法教科书,在基本上维持了以往的体系的同时,全面跟踪反映了近年来日本行政法的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诸多改革和发展。在日本,就行政法总论部分而言,相继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保存持有的信息的公开的法律》(1999年)、《关于行政机关保存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2003年),并且也进行了《行政程序法》的修正(2005年);在行政救济法部分,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正(2004年),行政不服审查法制度的全面修正法案也正在国会审议中;从行政组织法部分来看,进行了有关行政组织的大幅度的制度改革,包括**省厅的改革、地方分权的促进、独立行政法人法制、国立大学法人法制的整备等,为此也制定了诸多法律。在成为这次中文翻译版之源的日文版中,除了添加关于前述重要法令的论述之外,还从总体上关注了之后的学说、判例的展开,进行了跟踪研究。
我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促进日本和中国的学术交流有所贡献。
为将我的行政法教科书翻译成中文,杨建顺教授再度付出辛劳,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