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给行政下定义很困难,但是,把握其大致的特征,并且,基于某种基准对其活动进行分类,作为对其进行法的考察之准备工作,并非没有意义。
然而,分类学因分类基准的不同而可能出现复数。关于行政也是一样,作为*为单纯的分类,以**行政组织的形态为基准,可以以省厅的不同来划分。不过,这种划分并非是学术研究的产物,其中存在受历史因素所左右的部分。进而,既然试图进行行政法学上的分类,理想的做法是确立在某种意义上对于法的考察有意义的分类基准。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分类,并且,在进行分类之际,根据历史的状况,分类的内容以及各种范畴的比重也会出现变迁。在这里,仅就在日本比较广泛采用的规制行政、给付行政和私经济性行政的领域,并加上新近受到关注的类型进行考察。
所谓规制行政,是指通过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来实现其目的的行政活动。例如,交通规制、建筑规制、经济规制等,这些都是通过规制个人及企业的活动,以维持秩序或者事先防止危险的行政作用。与此相对,所谓给付行政,是指设置、管理道路、公园,设置、运营社会福利设施,进行生活保护,给予个人及公众便利和利益的行政。在这里,通过实施这些给付活动,目的在于确保文化的、健康的生活。*后,所谓私经济行政,是指并非直接试图实现公共目的,而是为实现公共目的的准备性活动。例如,****和公共团体的建筑物的建设,对国有财产的财产管理,即属于此类(也可以称为准备行政)。对于行政法学来说,重要的是前两种①,在这里予以若干阐释。
(一)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与行政的比重之变迁或者行政法学所关心的问题之变迁相对应的。也就是说,行政法的诞生和近代**的出现时期相同,而该时代所关心的问题在于确保市民的自由不受**权力的干预。并且,作为理念型的**也曾是在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意义上的夜警**。换言之,那里的行政即警察。 我的行政法教科书,在日本已经历了数次改版。在中国,其*新版再次由杨建顺教授翻译成中文,即将付诸出版,这对我来说是非常荣幸的事情,也是无比喜悦的事情。
这次被翻译成中文的我的行政法教科书,在基本上维持了以往的体系的同时,全面跟踪反映了近年来日本行政法的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诸多改革和发展。在日本,就行政法总论部分而言,相继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保存持有的信息的公开的法律》(1999年)、《关于行政机关保存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2003年),并且也进行了《行政程序法》的修正(2005年);在行政救济法部分,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正(2004年),行政不服审查法制度的全面修正法案也正在国会审议中;从行政组织法部分来看,进行了有关行政组织的大幅度的制度改革,包括**省厅的改革、地方分权的促进、独立行政法人法制、国立大学法人法制的整备等,为此也制定了诸多法律。在成为这次中文翻译版之源的日文版中,除了添加关于前述重要法令的论述之外,还从总体上关注了之后的学说、判例的展开,进行了跟踪研究。
我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促进日本和中国的学术交流有所贡献。
为将我的行政法教科书翻译成中文,杨建顺教授再度付出辛劳,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