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宪法学研究对象问题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定。学术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是认为宪法学研究对象是**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即把宪法学定位于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协调。二是认为宪法学研究对象是**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宪法学不可能研究具体的**制度,主要研究带有宏观性的基本制度。三是认为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问。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研究对象与宪法的特征是相适应的,宪法学研究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即与宪法相关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把基本社会关系的内容加以归纳、分类,*后确定相应的宪法调整方式。
宪法学研究对象通常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二是宪法的实践结构。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主要反映了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形式,反映宪法的动态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并形成相应的社会效果。基本原理价值与社会现实价值的统一是宪法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同时构成各国宪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当具体涉及特定**宪法学研究对象时,宪法学研究自然以本国宪法的研究为**,同时涉及宪法学发展中公认的规则与其他**的宪法制度,但其核心内容仍然是对本国宪法原理与制度运行过程的分析。这里所讲的本国宪法不仅指宪法典,同时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权力的运作及人权保障等广泛的内容。宪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有些是具体规定在宪法典之中,有些内容则存在于宪法典之外。在遵循宪法学共同规则的同时,各国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应根据本国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及宪法调整方式的特定性,合理地调��其内容,科学地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为宪法学发挥其应有功能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
在分析宪法学研究对象时,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宪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上,注意区分宪法解释功能和宪法学的科学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