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
依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间的效力,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所谓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那些居于主导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主债是针对从债而言的,因此需要有两个债并存,而且两个债之间具有关连性。能够引起两个债并存的情形,或因为法律的规定,或因为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借贷合同为主债,而担保其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权合同等为从债;储户在银行以存本取息方式储蓄的,储蓄本金的债为主债,支取利息的债为从债。
主债与主给付义务存在着区别,不能混淆。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在某种债的关系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债的性质。主给付义务对应着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目的不是决定债务的基本性质,而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大程度的满足。①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和支付价金为债务人承担的主给付义务,而交付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保修单)则为债务人承担的从给付义务。任何债都存在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虽然也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债,因此,主给付义务与主债是不同的。
二、从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从债虽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但其在性质上仍然为独立的债,故从债不同于从给付义务,而且从债也有别于债务人所负担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债务,是指当事人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债务,诸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新原则和立法的*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