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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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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第三版)

  • 作者:张民安 李婉丽 张民安 李婉丽
  •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6031846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73
  • 定价:¥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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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债法总论》第二版于2005年1月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而受到读者欢迎。
    《债法总论》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来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了的情况,对第二版内容作了修订。
    《债法总论》从债法的理论、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民事法律责任、债的变动等五个方面,对债法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阐析。
    《债法总论》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债法的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文章节选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
    依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间的效力,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所谓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那些居于主导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主债是针对从债而言的,因此需要有两个债并存,而且两个债之间具有关连性。能够引起两个债并存的情形,或因为法律的规定,或因为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借贷合同为主债,而担保其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权合同等为从债;储户在银行以存本取息方式储蓄的,储蓄本金的债为主债,支取利息的债为从债。
    主债与主给付义务存在着区别,不能混淆。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在某种债的关系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债的性质。主给付义务对应着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目的不是决定债务的基本性质,而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大程度的满足。①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和支付价金为债务人承担的主给付义务,而交付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保修单)则为债务人承担的从给付义务。任何债都存在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虽然也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债,因此,主给付义务与主债是不同的。
    二、从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从债虽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但其在性质上仍然为独立的债,故从债不同于从给付义务,而且从债也有别于债务人所负担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债务,是指当事人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债务,诸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新原则和立法的*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
    目录
    第三版总序
    第三版序

    **编 债法导论
    **章 债与债法
    **节 债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要素
    第二节 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
    二、债权的特征
    三、债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三节 债务
    一、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务与责任
    三、自然债务
    第四节 债法
    一、债法的意义
    二、债法的特征
    三、债法的沿革
    四、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二章 债的分类
    **节 债的分类概述
    一、债的分类的意义
    二、学说对债的分类
    三、本书对债的分类
    第二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一、法定之债
    二、意定之债
    三、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关系
    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
    一、主债
    二、从债
    三、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第四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
    第五节 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单纯之债
    二、选择之债
    第六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一、货币之债
    二、利息之债
    第七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
    三、连带之债
    第八节 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
    一、作为债务
    二、不作为债务
    三、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的性质
    第九节 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
    一、手段债务
    二、结果债务
    三、区分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理由

    第二编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章 合同之债
    **节 合同概述
    一、我国学说关于合同的界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的界定
    三、合同的性质
    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
    一、导论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四、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六、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三、要约
    四、承诺
    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法律效力的界定
    二、合同法律效力的种类
    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侵权行为之债
    **节 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三、侵权行为法的性质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一、侵权法的惩罚性
    二、侵权法的阻却性
    三、侵权法的赔偿性
    四、侵权法的利益平衡性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人的侵权行为与物的侵权行为
    二、单独的侵权行为与共同的侵权行为
    三、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
    四、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
    三、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赔偿损失

    第五章 无因管理之债
    **节 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本质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
    三、无因管理的理论根据
    四、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管理人的条件
    二、管理行为的条件
    三、被管理人的条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一、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承担的义务
    二、被管理人对管理人承担的义务
    三、管理人、被管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四、无因管理向委托合同的转换

    第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
    **节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界定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根据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社会功能
    四、不当得利制度在债法中的地位
    五、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类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要件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要件
    第三节 因不当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一、给付与不当给付
    二、返还原因在给付当时就存在的不当给付

    第三编 债的效力
    第七章 债的效力基本理论
    第八章 债的一般担保
    第九章 债的特别担保

    第四编 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 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
    第十二章 返还责任

    第五编 债的变动
    第十三章 债的转移
    第十四章 债的消灭
    主要参考文献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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