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三款。**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2012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同时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数额、情节严重、**利益遭受损失等予以明确规定:(一)关于行贿数额,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关于“情节严重”,第八条**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第九条**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三)关于“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二款是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多次”“多人”一般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三人(含三人)以上”。对于这里的“多次”,实践中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贿事由、对象等进行具体认定,避免单纯形式化的理解。比如,基于同一请托事项对同一对象多次行贿的,不宜认定为多次行贿。(2)**工作人员行贿的。**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工作人员论。**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法犯法的人员严肃查处,体现了对**工作人员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3)在****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经济**,影响**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工程、重大项目的范围,实践中可参照**有关部门公布或发布的****工程、重大项目来认定。(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通过贿赂买官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严重败坏政治生态,危害性十分严重。刑法修改对吏治腐败这一现象高度关注,将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职务调整包括职务的平级调整,离职、退休等调整一般不宜认定为这里的职务调整。(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对上述人员行贿,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在这些领域通过行贿而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向执法人员行贿以确保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受查处,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还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理应从严惩处。这里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作客观化理解,只有客观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才适用该项规定。(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主要是指行为人将通过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用于行贿的情况,这种情形比使用合法财产行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第三款是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严厉惩治受贿等犯罪,本款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从宽处理的条件作了特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很强,取证难度较大,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检举揭发,属于立功表现。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与《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基本一致。这里所说的“被追诉前”,是指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根据本款规定,可以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首要条件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在此前提下,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以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是犯罪较轻的。如犯罪数额较少,行贿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偶犯、初犯等。二是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实践中,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的才算立功。但行贿犯罪有自己的特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实际与立功的作用相近,所以,这里明确,只要是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且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就可以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刑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1.2012年12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数额、数罪并罚以及行贿犯罪获得利益的处置等作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应遵照执行。内容如下: (1)关于行贿数额。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2)关于数罪并罚问题。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 (3)行贿犯罪获得利益的处置。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注意妥善处理好从重和从轻的关系,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力度。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本次关于行贿罪修改的立法精神,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起诉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