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202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透十年主观题(2014—2023)(飞跃版主观题)
QQ咨询:
有路璐璐:

202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透十年主观题(2014—2023)(飞跃版主观题)

  • 作者: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42636
  • 出版日期:2024年03月01日
  • 页数:248
  • 定价:¥4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书为2024法考主观题辅导用书,精心收录2014-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2018-2023年法考仿真题(考生回忆版)。遵循**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对各学科的基本要求进行合理编排,内容覆盖理论法学、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民法、民诉法、商法学科,便于考生单科突破,强化练习。下设参考答案、考点、详解版块,力求学科覆盖全面,解析**突出。通过精美版式设计,为考生预留批注空间,帮助考生培养良好的做题习惯。
    文章节选
    刑法 2023年 案情:迟某谎称自己被列入黑名单,无法申领银行卡,向陈某求购一张银行卡。陈某猜到迟某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其出售一张自己的银行卡,后迟某果然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事实一) 随后陈某多次收到手机银行短信通知,多人向该银行卡汇入资金共30万元。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银行卡丢失,重新补办该银行卡并将30万元现金取出。经调查确认,陈某银行卡里的钱为迟某诈骗所得。公安机关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事实二) 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陈某的母亲洪某向财政局局长吕某请托,希望吕某找人将陈某“捞”出来,并答应事成后给予100万元的报酬。吕某向公安局副局长覃某请托,覃某猜想吕某肯定是收受了陈某亲属的贿赂或者准备接受贿赂,随后以陈某不清楚事实为由解除其强制措施。陈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后,洪某交给吕某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之后三个月,吕某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了40万元,因担心长期使用洪某名下的银行卡会引起怀疑,遂将该银行卡还给洪某。洪某觉得吕某在此事上帮了大忙,于是将剩下的60万元现金取出送给吕某,吕某收下。(事实三) 一年后,覃某被人举报,检察机关对覃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覃某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吕某请托将陈某释放的事实。覃某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了贿赂,但是为了获得立功表现,仍向检察机关举报吕某受贿,检察机关询问覃某是否有证据,并告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吕某受贿,覃某将成立诬告陷害罪。覃某表示如果吕某没有收受贿赂,自己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立案前,电话通知吕某到指定地点问话。吕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如实供述收受洪某贿赂,但辩称只收受了100万元。(事实四)(2023年仿真题) 问题: 1.关于事实一中陈某行为的定性,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什么? …… 〖参考答案及详解〗 1.【参考答案】对于事实一中陈某行为的性质,可能存在如下观点: 观点一:陈某的行为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这种观点认为,成立帮助犯要求具有确定的故意,仅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还不充分。陈某仅是猜想迟某利用该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非确信迟某必然实施。因此,陈某仅具有不确定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可罚的帮助犯。 观点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猜到迟某实施电信诈骗而向其提供银行卡,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三: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陈某猜到迟某进行诈骗活动,依然提供帮助,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观点四: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本案中,陈某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法益,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我支持第二种观点,陈某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的,如果售卡人仅依靠出售银行卡获利,没有与诈骗犯罪人事先通谋,则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第二,《刑法》第287条之一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这一立法目的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因此,对于陈某的行为无须再认定为是具体犯罪(如诈骗罪)的帮助犯。综上所述,对陈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考点】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详解】要求考生至少答出三种观点,是法考刑法主观题中**出现的新情况,需要考生予以关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存在以下不同:一是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被限制适用于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则更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二是法益侵害不同。诈骗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三是主观故意不同。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存在通谋时,如为事前事中通谋则为正犯共犯,事后帮助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不存在主观通谋时,则要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帮助。 ……
    目录
    理论法学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刑法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刑事诉讼法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民法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商法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