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中华文明五千年绵延发展,虽历经坎坷,但整体上保持**统一、制度进步、社会稳定的状态。在人类文明史上,古代中国长时间保持世界强国的地位,展示其强盛的国力与繁荣的文化。古代中国的强盛与繁荣,离不开富有特色的治国思想与卓有成效的治国体制,也离不开充满理性与智慧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法系形成一些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制度与原则: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层面,维系“大一统”的**格局与**集权的政治体制;注重确立并实施德法共治、以民为本、从严治官、司法公正等。
文献记载,夏王朝建立之前,华夏社会经历了尧、舜、禹时期。这一时期,已经显现中华文明的曙光。萌芽状态的思想理论,雏形阶段的管理制度���普遍产生于部落联盟社会的生产、生活与相互交往之中。其中,与法律相关的理念、原则、制度也孕育、发生。皋陶作为中华法治文明的先行者,承担着中华法治文明初步设计与早期实践的历史使命。
根据文献,皋陶生活于部落联盟晚期,曾被帝舜任命为“士”,主持部落联盟中与法律相关的事务。皋陶作为“士”,大刀阔斧开展了法律规范制定、法律原则确立以及法律实施等活动。一方面,根据部落联盟外部征战、内部秩序构建的需要,吸收包括苗民在内各部落、各民族的管理经验,制定法律规范,特别是制定以定罪量刑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量维护部落联盟机构及管理者的权威,并据此调整部落联盟内外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基于人性的基本特征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尝试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包括:“明刑弼教”“刑期于无刑”“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罚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等等。上述记载,可能有后人附会增添之内容,但其主体部分仍是中华法治文明形成及发展早期法律主要目标与重要法律原则的初步表达。此后,经历周秦、汉唐的发展,中华法治文明进入成熟期。中华法系关于维系“大一统”**格局、维护**集权政治体制的核心目标,关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严治官,宽治民”等重要原则,全面融入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之中。透过成熟期的唐代法制以及完备期的明清法制,我们看到,中华法系富有民族特色、符合国情民风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多能从文献记载的皋陶思想和实践中发现其萌芽,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说,皋陶是中华法治文明的先行者。
刘鑫、张瑜毅主编的《皋陶法治精神研究》一书,以文献记载的皋陶思想与实践为基础,发掘梳理,旁征博引,系统阐释皋陶法律思想。本书还从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角度,总结概括皋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朱 勇
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