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财政厅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山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定额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编制和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行政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水毁工程修复和抢险费用,除险加固等其他专项经费不在定额标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