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部分 空中航行 **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条 主权 第二条 领土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 第三条 分条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滥用 第二章 在缔约国领土上飞行 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 第六条 定期航班 第七条 国内载运权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九条 禁区 第十条 在设关机场降落 第十一条 空中规章的适用 第十二条 空中规则 第十三条 入境及放行规章 第十四条 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五条 机场费用和类似费用 第十六条 对航空器的检查 第三章 航空器的国籍 第十七条 航空器的国籍 第十八条 双重登记 第十九条 管理登记的**法律 第二十条 标志的展示 第二十一条 登记的报告 第四章 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简化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和移民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关税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遇险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不因专利权的主张而扣押航空器 第二十八条 航行设施和标准制度 第五章 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应备文件 第三十条 航空器无线电设备 第三十一条 适航证 第三十二条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三条 承认证书及执照 第三十四条 航行记录簿 第三十五条 货物限制 第三十六条 照相机 第六章 国际标准及其建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第三十八条 背离国际标准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证书及执照的签注 第四十条 签注证书和执照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 现行适航标准的承认 第四十二条 合格人员现行标准的承认 第二部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七章 组织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第四十四条 目的 第四十五条 **地址 第四十六条 大会**届会议 第四十七条 法律能力 第八章 大会 第四十八条 大会会议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五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的表决 第五十三条 无表决权参加会议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能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十章 航行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委员会的提名和任命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章 人事 第五十八条 人员的任命 第五十九条 人员的国际性 第六十条 人员的豁免和特权 第十二章 财政 第六十一条 预算和开支分摊 第六十二条 中止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代表团及其他代表的费用 第十三章 其他国际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有关**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与其他国际机构订立协议 第六十六条 关于其他协定的职能 第三部分 国际航空运输 第十四章 资料和报告 第六十七条 向理事会送交报告 第十五章 机场及其他航行设施 第六十八条 行路和机场的指定 第六十九条 航行设施的改进 第七十条 提供航行设施费用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对航行设施的提供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土地的取得或使用 第七十三条 开支和经费的分摊 第七十四条 技术援助和收入的利用 第七十五条 从理事会接收设备 第七十六条 款项的退还 第十六章 联营组织和合营航班 第七十七条 允许联合经营组织 第七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 第七十九条 参加经营组织 第四部分 *后条款 第十七章 其他航空协定和协议 第八十条 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 第八十一条 现行协定的登记 第八十二条 废除与本公约抵触的协议 第八十三条 新协议的登记 第八十三条分条 职责和义务的转移 第十八章 争端和违约 第八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第八十五条 仲裁程序 第八十六条 上诉 第八十七条 对空运企业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缔约国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第十九章 战争 第八十九条 战争和紧急状态 第二十章 附件 第九十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第二十一章 批准、加入、修正和退出 第九十一条 公约的批准 第九十二条 公约的加入 第九十三条 准许其他**参加 第九十三条 分条 第九十四条 公约的修正 第九十五条 退出公约 第二十二章 定义 第九十六条 公约的签署 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