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NGO类型字
目前,国内尚没有一个明确的NGO分类标准。王绍光等学者归纳了目前常见的三种分类方法:**种是根据组织性质分类。比如民政部为了管理方便,将登记社团划分为四类: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这分类方法以80年代中国社团的发展状况为基础,突出了数量*多、比重*大的学术性社团与行业性社团两类,其他社团被笼统地归人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造成不同类型间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与重叠地带,对NGO研究帮助不大。 近几年来,包括听证会、讨论会、法律草案的公告评论、征求意见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中国立法和公共决策过程中一道风景。公众参与的兴起已经成为中国公共生活领域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事实,成为公共生活“民主化”的一个符号。在制度层面上,公众参与被赋予促进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功能期待,被视作健全民主制度、落实民主承诺的制度创新。例如,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这些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