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本灵魂有趣的法条评注
一、追求有趣的灵魂
谚云,“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以书化人,有趣的灵魂,也是一本书的真正魅力所在。
但成年人不做选择题,既要又要,才是真实的想望。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专业书籍两不相得,或仅得前者,已属不易,芸芸读者总觉可读之书甚少。
书归正传。近40多年来,已有逾300部法律(狭义)获颁,几乎每部法律颁布后都有各版本的条文释义、规范解读类书籍竞相出版,尤其对于民法典、公司法等市场经济基本大法,更是如此。作者群涵盖立法者、参与立法专家、裁判者、律师等,这类书籍不仅释法、普法,也颇具学术品格,对于大众迅速理解一部新法的精神、内容及适用要点,可谓有点石成金之功。多年来,我是这些释义类书籍的读者,也是作者,有机会从多角度悉心观摩这类书内容上的优缺点。限于篇幅,且不揣浅陋,此处单论缺点:内容相互重复者众,比重可达十之七八,诸多版本之中择一足用;内容的十之八九限于法条字面意思,对专业读者增智有限……*致命的或许是,作为专业读者,你怀揣问题去翻阅,多数悻悻而归——你早已知晓的常识,书上都有;你想解惑之处,几无片字。
这分明是没有释义书的灵魂了。哪里还会有趣!
追索起来,我曾不止一次参与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法条释义撰写,深知写作之不易,以及普遍之弊。上述所言,不止于曝丑与自黑,反思方是首要的,估摸不至于得罪同侪。
问题是,如何写出一本灵魂有趣的法条释义书?
二、灵魂何以有趣
本书的写作过程大抵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之后,我组成了写作筹备组,各成员分工收集每个条文所对应的三板块资料以及写成初稿:比较法规范;近20年来的法学核心学术论文;裁判案例及评析。彼时我开始夜以继日写出每一条的评析要点,汇集成一个《公司法作业本》,凡13余万字,交付给写作组成员,作为条文评注的要点提示,撰写每一章的初稿。**轮初稿形成后分批次交给九位**的博士、博士后与青年教师组成的修订班子分章完善。其后我逐条逐字修改,凡费时近三个月,随后返稿给第三轮的修订班子,就我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核查与修订,并交叉互检。*后一轮,我再次逐字统稿成书。
总结本书的*大特色,自然集中在精华的“条文释义”“公司治理操作指南”两个板块,可以归纳为:
1.极其有层次感的要点展开
在四级标题的有序展开的框架之下,每一条文之下的内容展示了公司法知识要点的逻辑结构之美、概念体系之严谨、层次铺陈之画面感。
2.**洞见力的知识要点选择及其适度展开
关于这些要点的开掘,读者可以比较同类书籍,一能发现本书视角之极大不同,二能发现本书要点的极大丰富性。
那么,这些要点从哪里来的?
一者,基于条文本身的内容展开。本书对于每一个条文的文义展开原则上按照以“句”为单位进行的,而不是按照“条”“款”进行的。
二者,基于作者的学术积累。过去20多年来,作者发表了200多篇各类公司法论文,出版了10多部公司法专著、译著,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公司法重要课题。
三者,基于作者参与商事仲裁、专家论证、公司纠纷诉讼代理,投身公司运营与治理等途径获取的实践经验之总结。
四者,过去几年参与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九民纪要等立法咨询、论证工作所记下的点点滴滴。
五者,更蕴含作者对于条文背后的生活经验与未来裁判逻辑的前瞻与洞察。
六者,基于我超大量的授课经验累积。每一个要点都不是空穴来风的,都是经过课堂教学的反复检验。在写作过程中,本书稿始终与我面向律师、公司法务等专业人士及企业界人士讲授新公司法的课件PPT同步联动修订的。
3.内容的详略选择
法律适用与裁判焦点,乃是每一个法条内容展开的根本关注点。尽管本书在同类书籍中已经属于超厚者,但*终稿仍是删去初稿很多内容之后的晶核,*终的内容选择力求:
(1)用*简短语言叙述字面意思,追求专业对话而非普法功能,尽管不排斥普法作用;
(2)同类书籍会提供的普罗大众内容,尽量简写,甚或一笔带过;
(3)挖掘新意,集中文字火力来阐发同类书籍的内容所无者、所单薄者、所歧见者。
三、例证:一个简单条文的鲜活释义
一万个说教,不如一个例证来的更具说服力。此处就选择一个相对简单的法条来示例吧。
第五十八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构成与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百一十一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的构成及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这两个条文分别是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会组成、法律地位及职权法定的规定,读来平淡无奇,且内容完全雷同,却分列为两个条文,徒增对于立法技术成熟性的质疑。但实际上,两个条文的含义极其丰富,且法律适用、裁判规范的要点个个感性而深刻。关于这两个条文的“条文释义”与“公司治理指南”的详细内容,各位自可在本书中按图索骥。此处仅截取第五十八条的“法条释义”“公司治理指南”板块的部分内容,以为例证。
在“条文释义”部分,逐句展开文义解释,节选要点如下:
1.第1句: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包含四层意思:(1)股东为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也是**成员,股东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参加股东会;(2)成为股东会成员,只需要具备股东资格,与所持股权比例大小没有关系;(3)参与股东会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股东会组成与参会者之间不能画等号;(4)既然股东会由全体而非部分股东组成,故不是代议制机构,所谓“股东代表大会”是荒唐的。
2.第2句前半句: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此界定了股东会在公司法人机关的地位。民法典将营利法人的法人机关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上大致对应于股东会(一人股东)、董事会(一名董事)、监事会(一名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现代公司治理存在“两权分离”,需要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构建合理的权力分配机制。一方面,作为剩余索取权人,股东承担着公司经营的*后风险,因此涉及公司生存发展与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需要由股东来决定。另一方面,为追求更高的经营和决策效率,应由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正确理解股东会的权力机构地位,既要摒弃那种认为股东会可以行使公司全部权力的立场,也需否定将股东会职权中涉及公司生存发展和股东重大利益的职权转授权给董事会的做法。
3.第2句后半句:股东会职权法定。“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1)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的。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直采法定职权主义。(2)本句实为隐性引致条款,股东会职权规定在第59条的集中式规定以及其他一些条款的零星规定上(如第163条、第185条等)。(3)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包括股东会不得僭越行使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也包括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也不得被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他法人机关僭越行使,关于此点,详见本法第25条的评注。
在“公司治理指南”部分,则指出三个常见的实践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高权力机构”。本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实践中往往有人把股东会异化为“*高权力机构”,“*高”二字何来?其实为突出股东会乃是董事会、监事会的上级机关,但民法典、公司法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称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者乃是在现代公司法的职权法定主义模式下的分工制衡关系(check and balance),彼此之间并无职权的高下、大小之分,只是分工(分权)不同而已,立法者也没有将“权力”凌驾于“执行”“监督”之上的意思。在前述错误思想之下,还有人发明了本公司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某某负责制”之类词汇,还冠以公司治理/管理体制创新之名,实则都是对于现代公司法治的悖反。
误区之二:“股东代表大会”。既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无论股东人数有多少(股份公司在理论上并无股东人数上限之限制),股东会都不是代议制机构,不存在代表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任何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诸如设置股东参与股东会的股权门槛等,都是对于少数股东权利的赤裸裸侵害;任何选举股东代表的机制设计都是荒谬的、违法的。
误区之三:股东会流于形式。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享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每当发生内部治理纠纷和控制权争夺时,股东会常会成为各方争夺的“**舞台”,股东会决议效力亦会成为各利益方的关注要点。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应当注重加强对于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会议开展、表决程序、表决权委托、会议记录与保存等事项的合规建设,以降低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规定相应的股东会职权、出席会议法定足数、表决权通过比例等,以满足个性化的治理需求。
四、配上一副好皮囊
灵魂有趣之外,好看的皮囊,也是本书不弃的追求。
1.近乎**追求的层次感、画面缓缓打开感。相信读者在每一个条文的三级或者四级标题渐次展开的内容里会有充分且立体的体验感。
2.编辑老师精心编排的版面,给读者以良好的阅读视觉感受,以及不惜成本的双色印制、多种字体的交错编排,更是带来读者的视觉美感。这要感谢似玉老师的编辑团队的心血付出与无私配合,满足作者对于读者的好皮囊展示的期许及愿望。
尽管如此,全书成稿后的掩卷深思,我还是觉得,限于书面文本的表达形式约束,这本书展示的内容精彩度还是逊于本人课堂授课的精彩度。好在,借助于发达的网络技术,对于阅读与听课,读者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兼得。
以上,是为序。
希望本评注,好皮囊,有灵魂,且有趣。
如是,谁能不爱呢?
李建伟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