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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一部极简版的中华法系思想史。梁治平、邱澎生、尤陈俊、赵晶、张向荣一致推荐,继《洞穴奇案》《电车难题》后又一精彩的思想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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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一部极简版的中华法系思想史。梁治平、邱澎生、尤陈俊、赵晶、张向荣一致推荐,继《洞穴奇案》《电车难题》后又一精彩的思想实验)

  • 作者:秦涛,大学问出品
  •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59869029
  • 出版日期:2024年05月01日
  • 页数:192
  • 定价:¥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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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文章节选
    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迥异于英美法系,似乎缺乏“法官陈词,各抒己见”这样的平台。不过,上古时代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即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裁决疑难问题。秦汉时代,不仅**朝廷的群臣集议比比皆是,郡县听讼断狱也每有“吏议”。唐宋以降,集议被进一步约束于法制的框架之中,而不再随意使用。但每逢大案,仍有高质量的法理研讨。这正是本书“朝堂辩论”的法理来源。 ——编者按 “洞穴公案”解题 我把这个虚构的新案例,命名为“洞穴公案”。以下作三点解题。 **,什么是“公案”? “公案”是一个传统词语。本义是官府的办公桌,后来用于指代办公桌上堆积的案牍,尤其包括案件。再进一步,引申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为聚讼纷纭、难以裁断的案件。近人文章中常说的“一桩大公案”“文坛公案”之类,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宋元以来, 又有所谓“公案小说”,剧情以清官侦查破案为主,例如“包公案”“狄公案”“施公案”“于公案”“百家公案”……后人或比附为西方的侦探推理小说。此外,唐宋以来的禅宗也有“公案”的说法。所谓公案,通俗地说,“即是前世祖师教授弟子,令弟子开悟的经过,也就等于是‘教学记录’”,或者说是“公开的案例”,或者说是“由禅师提出要弟子回答的问题”。这层含义,已经近乎思想实验的意思了。综上所说,“公案”一词兼具法律、聚讼、案例、教学诸种含义,借来作为“奇案”的替换语,应该是合适的。 第二,以何种程序为法理观点的展示平台? 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迥异于英美法系,似乎缺乏“法官陈词,各抒己见”这样的平台。不过,上古时代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即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裁决疑难问题。《尚书·尧典》有尧主持的治水人选的会议,《商君书》**篇是秦孝公主持的秦国是否变法的激烈争论。秦汉时代,不仅**朝廷的群臣集议比比皆是,郡县听讼断狱也每有“吏议”。 唐宋以降,集议被进一步约束于法制的框架之中,而不再随意使用。但每逢大案,仍有高质量的法理研讨。例如北宋神宗时代的阿云案,王安石、司马光、文彦博、吕公著、富弼等数十位名臣集体参与讨论,展现了高超的法律水准与精深的法理修养。以**朝廷的集议制度为各派法理观点的展示平台,可以展现中华法系的程序特色。 第三,背景如何设置?是否引经据典? 如前所述,“洞穴奇案”的背景虽然近乎架空虚化,但仍在当前历史的延长线上。富勒对法学经典的引用十分克制,他试图让读者直接领略法官陈词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对此,“洞穴公案”的写作只能借鉴一部分。首先,本案的背景也会尽量虚化,设置在一个架空的王朝。但这个王朝并不像纽卡斯国一样,处于当前历史的延长线上,而是处于中华法系解体之前的时间分叉线上。换言之,那是一个中华法系并未解体的平行时空。我会效仿富勒,为那个王朝设置独特的法律史,官制也出于七拼八凑。但精通历史的读者不难洞察这些设置的原型。其次,与“洞穴奇案”*大的不同是,本书将较多地引经据典。“洞穴公案”作为思想实验,目的并非(也无力)推进法理学的发展,而是展示曾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种种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人而言,已经十分陌生,以至于如果我不用“乡音”(原文)而用“客话”(西语逻辑的白话文)表出之,必将令人“笑问客从何处来”。但为了扫除阅读障碍,我将尽量克制原文的直接引用,而采用正文白话意译、注释标明出处的变通形式。这样,读者在欣赏正文顺畅的逻辑与文气之余,也可以通过注释一一按寻依据与出处了。此外,我还刻意模仿了《洞穴奇案》的西式文风。陌生化的处理方式,也许能令读者与中国古典保持适当的欣赏距离,生出别样的美感。 *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期望与失望,必须澄清的是:“洞穴公案”并非足以与“洞穴奇案”相颉颃的思想实验,也并不是后者的山寨与舶来,只是另一种写法的《中国法思想史》而已。 ——节选自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目录
    导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杀人案——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观点三 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五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观点六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观点八 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观点十 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观点十三 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终判决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书成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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